“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
这是很多人向往的一种亲子关系
倘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
子女能否拒绝陪父母“到老”呢?
原告与两名被告系父子关系。现原告独自生活。2021年9月26日至10月14日原告因病住院治疗,期间花费26938.2元。同年10月24日至次年1月24日,又在绛县南樊镇老年养护院居住看护4个月,花费5600元。以上所有费用均由被告2支付。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两名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门诊费用共计26938.2元;2.判令两名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每人每月1000元;3.判令两名被告支付原告居住养老院四个月费用5600元。被告1辩称:原告没有对其履行抚养义务,所以对原告没有赡养义务。被告1出生时便遭到原告的歧视,由于其母亲身体不好,自小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15岁时母亲因病去世,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无力支付上学费用,被告1被迫辍学,外出打工,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借钱娶媳妇,期间原告漠然视之,不管不问。所以不同意赡养原告。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1辩称原告没有对其尽到抚养义务,该辩称不能成为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定事由。原告现已74岁,缺乏劳动能力,两名被告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原告本人生活现状及当地经济水平,两名被告应各自支付原告赡养费每月300元。原告的住院开支费用26938.2元及养老院费用5600元依法应由两名被告各负担一半。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一、两名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承担原告赡养费300元;二、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住院开支、养老院花费共计16268.1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被告1以老人偏私、没有对其尽到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老人。人民法院在确定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老人的抚养缺失而不履行外,也对处于被赡养地位的父母进行了说理,对孩子的教育不应该偏私,这样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虽然孩子对自己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强制履行的赡养义务不利于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本案在确定孩子赡养义务的同时,也对处于弱势的被赡养老人提出了警醒,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家风的建立,家和才能万事兴,老人才能真正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