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义务
1、审判人员(含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3、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6、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
二、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书写“全权代理”或“特别授权”而无具体授权的,则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诉讼权利无权代理。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合议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者应当说明理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法庭上出示,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法律规定由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由书记员宣读后,各方当事人分别质证。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法庭辩论,应根据出示的证据陈述事实,、以证辨理、以理服人。双方不应在支节问题上纠缠或作内容重复的发言,更不应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六、需陈述案情或面见合议庭人员,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合议庭安排进行。当事人不得自行或通过他人向有关审判人员说情、请客送礼;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影响和干扰法院公正的审判活动;对审判人员进行贿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有违反法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本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